地方自治基本法前三部分

序言  立宪根基

我们勤劳、智慧、善良的**人民依自由决定结成统一的自治联盟邦国。同时,经邦国相邻地域人民同意,在尊重本法核心条款的前提下,邦国未来将通过与相邻地域签署平等的双边或多边协议合为同一邦国政体。邦国名称为“自治**”。

我们人民有着深受专制主义压迫和伤害的历史,为永久保障我们人民和子孙后代都享有人的权利和尊严,基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特立本法,以构建一个公平正义、永久繁荣的良序社会。

本法遵循如下不可更改的原则:1.人民主权,人民参与,人民监督的立政之本;2.个人生命与人身自由权,个人财产所有权,作为人的尊严权,个人意志表达权包括且不限于思想言论权、自由结社权、自由迁徙权和个人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不受侵犯;3.分权制衡的政体建构模式;4.作为构成社会政治秩序基础的充分的人民自治;5.作为构成社会经济秩序基础的充分的市场自由;6.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本法是自治**一切法律法规之母法。所有其他法律法规的确立必须就是否违反本法进行审查。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自治**是人民主权的共和宪政自治联盟邦国。邦国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授权。人民通过他们的代表管理国家事务。

第二条 自治**的领土,由相邻地域的人民通过正当的民主程序自决加入自治**的所有地域组成。加入自治**的必要条件是土地连接地域宣布实行本基本法。构成邦国的各自治政区即是邦国选区。

第三条 每一个邦国国民均受法律保护,其个人权利和作为人的尊严不受侵害。

国民身份由法律确认。法律规定国民作为公民的资格和权利。

法律保护邦国在世界各地的侨民的合法权利,也保护外邦人民在域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确保人民意志表达渠道的通畅,法律确定包括少数成员群体的所有个人的国民权利,邦国禁止改变或有损宪政共和体制的全民公投。

第五条 自治**是永久中立的和平国家,不设军队。本国与世界正义力量一道反对以掠夺和控制为目的的侵略战争。本国也与所有和平友好政体通过签订条约保持人民和政府间政治、经济和文化往来,促进共同发展。所缔结的条约具有与本国法律同等的效率。在尊重本基本法的前提下,自治**积极参与人民主权的中华共和大联邦构建。

第六条 邦国公务员通过履行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全体人民负责,其职务尊严和政治中立受法律保护。

  • 第七条 邦国尊重民族道德传统,鼓励劳动,褒扬诚实;反对侵害非己利益,对不劳而获和奢侈浪费予以限制。
  • 第八条 邦国反对所有制他性的政治意识形态和教义并限制由此支配的包括以宗教名义的社会组织活动;禁止建立在其章程和实践中煽动族群仇恨以获取权力或影响国家政治为目的组织;禁止将其组织结构和成员保密的社团组织。
  • 第九条 自治**保护民族文化传统和有益的多元文化交流;拒绝接受非法移民,法律保护民族血统不受损害性侵蚀。
  • 第十条 自治**重视科技研究的伦理规范。
  • 第十一条 自治**的标识由法律确定。

第二章 国民权利和义务

  • 第十二条 国民的个人尊严、个人的生命生存权和人身自由权、个人财产权、个人追求幸福权和意志表达权不受侵犯。
  • 第十三条 法律保护个人参与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活动的平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因性别、出身、种族、语言、籍贯、血统、信仰或政治见解而受歧视或享特权。国家特别保护残障和处于弱势状况之国民的本章确定的国民权利不受侵犯。
  • 第十四条 国民有自由信仰、自由结社、自由居住和迁徙、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有自由关注公共事务、自由监督和批评公权的权利。
  • 第十五条 国民有控诉和寻求支持的权利,有集会、游行示威和反抗的权利。
  • 第十六条 国民有抗暴和制止暴力犯罪的权利。
  • 第十七条 法律保护国民平等获得救济的权利。国家对老年人、未成年人、孕期及抚育期妇女和残疾人实行特别福利政策,对遭受灾害的灾民给予救助。
  • 第十八条 国家保障所有国民病有所医。公立医院依正当的医学科学程序对患者平等施治。国家规定公立医院不得盈利。私立医院受到国家支持和保护。私立医院与公立医院平等享有获得国家公共资讯、伦理评估和安全救助的权利。国家关注私立医院的药品与器材的价格。国家豁免私立医疗机构和私营医疗执业机构的营业税和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 第十九条 国家保护家庭。鼓励国民抚养与教育子女是父母的自然权利和义务,国家关注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与教育。非婚生子女的身体与精神发展及社会地位与婚生子女均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 第二十条 每一国民均有平等机会获得国家提供的义务教育,包括普通教育、职业培训和公民知识教育。国家对身心条件不及正常人的弱者制定专项帮扶教育政策。国家特别重视保护儿童身心健康,关注儿童最低生活标准和游戏条件的改善。国家关注对儿童自有兴趣的保护和帮扶,禁止对学龄前儿童包括以集中办学的方式强制进行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
  • 第二十一条 法律保护国民的平等政治权利。保护公民参加选举和进行竞选的权利,保护公民担负公职的权利,保护公民参加审判裁决的权利,保护国民监督政府的权利。
  • 第二十二条 国家保护个人进行探索、研究、创作和发表的权利,法律保护知识产权。
  • 第二十三条 国民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异性婚姻受法律保护。国家立法支助家庭对子女的抚育。
  • 第二十四条 除由法律程序确认的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情况外,国民个人私密资讯权不受侵犯。
  • 第二十五条 国家为应对紧急公共安全威胁对依法租用和征召的国民财产给予正当补偿。
  • 第二十六条 非依据法律程序国民人身和住宅不受搜查,非依据法律程序个人不受拘捕、关押。任何国民不受刑讯逼供。
  • 第二十七条 被告有拒绝自证罪行的权利。仅凭不利口供或怀疑不能定罪。国家设立法律援助制度保护被告的抗辩权利和申请人民裁决的权利。
  • 第二十八条 国民不因亲属或他人的行为受到不利株连。经法律处置的犯罪行为不再重复受到制裁处置。
  • 第二十九条 国民有因受权力侵害获得正当赔偿的权利。
  • 除法院判决剥夺自由和依法规定的公共服务,任何人不受强制从事某项工作。
  • 第三十条 国民所有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的自由权利均受法律保护。
  • 第三十一条 国民须尊重法律之庄严,尊重他人权利,诚实守信,维护正义。国民行使财产权时有义务关注公共福利;国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国民不能妨碍合法的公务执行,不能妨碍国家依法实施救援。
  • 第三十二条 公民有依法接受征召参与审判裁决的义务。
  • 第三十三条 接受公民常识教育和参政、参审资格培训是每个国民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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