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治联盟的价值理念

民治联盟崇尚行知合一,强调在“行”的过程中去理解和实践“知”,这些在前面的文章中已有所表达。本文对“知”,即我们的主张所依存的价值基础做一些必要的论述。欢迎讨论。

民治联盟公约表述极其简单,全部只有短短三条:恪守“国家因保护私权建立,政府因人民授权合法”的理念;敬畏规则;尊重平等的票决权。其中表达价值理念的只有一条,即第一条。该条仅仅将权利作为价值理念提出,不是我们认为普世价值只有“权利”两个字这么简单,而是首先出于现实的考量。因为在当下中国深重的专制主义文化基础和社会基础的状况下,被严重洗脑的民众要重新确立正知正见只有从对权利(私权与公权)的认知开始。因为任何人都天然有保护自身权利的意识,保护权利是开启民智最好的切入点。当人民理解了自身权利的正义,当人民懂得自身尊严、财产和意志自由权利的神圣性,才会对专制强权有坚定的理性否定,才会真正清除头脑中被灌输的奴性认知,才会有对社会的全新的正确理解,才可能逐步建立起丰满健硕的价值观念体系。同时不可否定的是,任何没有民众参与的政治运动最终的合法性是不充分的。天下是天下人的天下,自然资源和公共财富法理上属于全体人民,所有社会活动也终归是全体人民的事情。另外,我们也的确认为,价值理念是要落实到社会建构及其运作的实务上的。从权利的概念出发阐述人的自由价值的途径所建立的、为人民大众容易接受的认识结构体系,更有利于社会秩序的建立。

我们将人的价值全部归为权利的范畴,即个人权利(私权)以及由个人自愿让渡的一部分权利构成的社会治理权力(公权)。

作为人的尊严、财产所有权和意志自由权构成个人权利的全部基础。

从上苍造人,其生命权无疑属于不可剥夺的最基本的权利。这里必须先明确的是对生命的保护是国家(公权)的第一责任,并且,由此延申出的是国家抗击危害国民生命的一切侵犯和承担救助所有弱者的义务。同时,对他人生命的尊重也是任何人的最高义务。但人之所以为人,其尊严至高无上,所以才有“不自由毋宁死”的论断。没有尊严的活着是没有意义的生命。我们认为,就个人自己,将生命献给意志的决定是合乎人性的,不违反自然法公理。因此,人的尊严权高于人的生命权。

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包括家庭或通过合法契约形成的复数人共有的财产所有权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属于基本权利。保护财产权是让渡权力的目的诉求之一。对财产的支配权属于意志自由权,受到“不能损害他人同等基本权”的约束。

人格尊严和个人财产所有权与生命权一样,具有同等的不受约束的神圣地位。具有这种地位的还包括属于意志自由范畴的思想权。

意志自由涵盖博广并且受到某些约束。除思想权之外,我们将之分为保守(收敛)的基本权和积极(发散)的扩展权(治理权)。前者例如(出自非恶意或者对他人基本权不发生侵害后果的)言论自由权、自由结社权、自由迁徙权,等等(社会不可判断是否出自恶意,但通常能够判断是否伤害他人)。后者如裁决权,经过公平程序获得的职务权,等等(社会制定的规则程序即是为了对这种权力的实施做出后果判断)。我们认为,对于积极的权利,在起点上,即意志自由表达的机会权利及其效用程度应该是人人平等的,这个平等权利毫无疑问是不容否定的。我们也认为,离开了起点,平等的权利会随着这种权利的使用(或运用)发生变化。只要规则是公平的,人人都必须接受变化的结果,这是人们得以共处合作的前提。例如你的主张被否决,你的意志功效降低,但不能因此认为你的平等权利受到侵害。人人都希望自己更加优秀,也努力使自己更加富有,可见对不平等的追求来自不可更改的人性,所以才对起点的机会平等予以特别的强调以求公平。即对人人参与公共事务的同等机会予以公正的规则程序保障。这种由规则程序提供的保障其充分性是饱满的,但不能要求它对结果给予保证。

综上所述,尊严、财产所有、思想和不损害他人基本权利的言和行,具有保守、收敛的属性,属于基本的,不容冒犯的天然权利。任何针对任一个人的天然基本权利的主观侵害都是不允许的。而属于意志自由范畴的具有积极的、发散的、必与他人发生交集的、甚至有支配性的权利可能产生对他人的客观侵害,必须有底线约束。这个底线就是不冒犯他人个体的同等权利。对冒犯他人平等权的行为进行制约即维护公平。维护公平的要求来自人们同意让渡权力的预先约定,具有完全的彻底性。因此,最后必有强制维护公平的手段,这个强制权力授予于公权。必须指出,需要由公权的强制力来维护公平是有前提要求的,那就是公开透明。之所以说启动公权裁决是“最后的”,是因为解决纷争的优先权属于人民,即人民裁决。

由意志自由延申的所有积极的权利中,最重要的是立约(建章立制,包括立法)和履约(包括践行法律)。在所有的相互关联和合作的事项中,每一个人时时刻刻不能忽视的是,让渡权力是为了保护权利。因此,总结一下,(国家,政府的)公权力的合法性来自所有个人的让渡和人民的共同同意,它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是,保护个人权利不受侵害,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救助弱者。

最后,关于讨论得很多的一些概念,包括成对的如自由与平等,宪政(法制)与民主,(尤其是指经济秩序的)调控与放任,以及共和、分权乃至博爱等等,我们不想在这里进行深入细致的研讨。我们坚持从保护个人权利的角度对这些理论以及由这些理论派生的社会机制给予观察和辨别。

以上是对民治联盟公约第一条所依存的价值的简短讨论。我们不以为我们的认知是完备的。我们很期待我们的认识获得有益的补充甚至纠正。但我们希望能在一个都认可的话语平台上进行有效交流—这个平台基于正义、事实、自洽和有具操作性。

 

附件1:宣言

民治联盟宣言

 

民治联盟是由追求公平正义的华人自愿组成的、开放自由的民社团体,以最广泛的民意代表为目标。联盟公约和社会理想是联盟成员共处与合作的纽带,联盟议决事规则是联盟运作效率的保证。

1.民治联盟公约由以下三条构成且永不更改:

恪守“国家因保护私权建立,政府因人民授权合法”的理念;

敬畏规则;

尊重平等的票决权。

2.民治联盟的社会理想是追求民有、民治、民享即Of the people, By the people, For the people的公平社会,反对任何专制和独裁。为实现公平正义的社会理想,民治联盟积极投身民治通识普及,积极参与地方自治建构和基于人民主权的华人联邦政体建设。

3.认同民治联盟公约和社会理想的任何个人经签署联盟宣言或联盟公约即成为民治联盟成员。联盟成员以“诚信,包容,不作恶”的原则自律,互相关注盟友的人格和权利尊严。任何联盟成员均可在遵从三条公约的前提下自发组织民治联盟的基层组织、订立内部运行章制和展开各种社会活动。

联盟不设首脑,也不构建常设的强权决策机构。联盟最高决策权在联盟代表大会。联盟暂以半年一届的联盟五人召集人组和各地联络组的协调模式运作。联盟议决的推行包括发起社会运动或开展各种活动均由各层级组织或个人自愿参与。成员有通过联盟沟通渠道包括议决事程序表达保留意见的权利,但不能有因主观意志主导的有损于联盟决议执行的活动。联盟成员以个人身份或成员身份参加其他健康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公益(不包括其社会理想与民治联盟社会理想相悖的尤其是与民治联盟处于社会竞争地位的政治组织的)活动的权利不受限制。联盟对基层组织和成员个人遇到的困难依照联盟章程积极给予法律援助和必要的其他支持。

联盟的财务管理参照国际通行的非营利组织财务模式设立规章,由联盟代表大会议决确定。

联盟发起人仅在初始阶段作为临时事务组成员承担发起联盟、召集活动、统计数据和发布信息及联络同道等事务,同时起草必要的文件草案。联盟第一届代表大会召开之际则临时事务组即行解散。届时,发起人与所有成员权利完全平等。

4.联盟议决事参考规则

(1)首次会议自荐或推荐主持人(或三人主持团),以简单多数通过。(主持执行规则且恪守意见中立)。

(2)主持宣布本届(或本次)会议议决事规则,包括发言表决、记录成果、以及抗议处置各项程序和规则,以简单多数通过。

(3)主持做动议议题筛选和时序安排报告(一般采取提前提交的动议优先于临时提交的动议),以简单多数通过。落选议题获得10%与会人数联署支持的,有一次抗议机会。主持的再行否决须说明理由并获得简单多数表决通过。

(4)动议主张发言者应该提前向所有与会者提交提纲或全文,必要时包括说明文字和附件。发言人必须尊重主持执行议程规则。

(5)重大议题须将反对方与质疑方分组讨论形成正式文本提交主持,由主持安排发言。

(6)动议方对反对和质疑予以回答。辩论结束。

(7)表决。

(8)形成议决成果,包括备忘录、纪要、文书以及议决文件等。

(9)选举下期主持。

(10)未尽事宜参照罗伯特议事规则进行。

 

5.成员(包括复数成员)签署人填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联系方式 摘要说明(学历、专长、网名,个人愿望以及对联盟的期待) 签名及签名日期

 

年   月   日

 

发起人签名:

 

 

 

 

附件2:关于《民治联盟宣言》的说明

宣言是联盟第一个核心文件,旨在为联盟的长期运行发展建造牢固的基础框架。因为实用的目的其书写很简单。因此,为帮助联盟同仁在建章立制、形成共识和进行社会宣讲传播的时候能有趋于一致的把握做以下一些简单说明。

普世价值有诸多元素,包括自由平等主、民主法治、分权制衡等等等等。事实上各阶层人民的诉求通常都有各自的侧重。民治联盟以最广泛的民意代言为己任,即以人民最根本的诉求—保护私权为指归,我们的名称表明,以人民自治为标志的人民主权共和政体的社会政治理想基于这样的判断,即只有自己才具有保护自己权利最强烈的愿望;只有由人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自治)的建构模式,才能最大程度地实现保护利益的愿望。民治联盟的社会政治理想所依存的核心价值由公约第一条严格定义并且简单明了表达,就是强调公权必须被授予并且授予公权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私权。到具体层面,就是必须依自下而上的进程来建构社会,即在由人民自发形成的各种经济和文化关系的基础上自愿契约构成社会整体秩序,才最可能实现充分的人民权利(私权)保护。

首先我们都知道,一己之力不能解决的问题才会有寻求合作的企求,才会同意授予他方权利(公权)。个人能力范围内的事情不需要他权、尤其不需要未经授予的强权的干预。这是自然法公理。

第二,如果“自由”、“民主”是赐予的,即由某种强权安排的,则人民将如伸长颈脖的鸭子,目光聚集在所谓高堂之上,愚蠢地指望着有伟大英明之救世主发慈悲。如此,人民的自决能力将会消失,人民的自决权利也将失去,“人民领袖”产生的社会基础就此形成。

第三,反过来,在没有强权、不受欺骗的生存环境中,人民的目光将关注自己的财产、尊严和意志自由。因而不可能形成欺压人民的专制集权产生的社会和文化基础环境。

第四,因为人民主权的民治体制人民保留了重新构建秩序的最后权利,由人民授予有限权力的机构和个人,其任何施政和管理举措均为契约规定的职责履行,为人民的意志所制约。侵犯私权的行为将受到追责。

第五,自下而上建构的自治联邦与一统天下的集权政体模式相比更有利于社会的多元共存和发展,即更有利于不同的文化传统的保存和延续,更有利于自由市场经济的稳定和繁荣。

第六,由各地方自治政体依自愿原则通过契约形成的联邦才有更大的包容性。从而最大限度的避免因(例如民族、宗教、文化传统甚至意识形态等)族群差异产生激烈排斥。(如何对待试图排他的意识形态和希企寄生虫式的生活方式,民治联盟的主张将在基本法草案中体现。)

最后,在这种自下而上的建构体制中,被授予权力的人员受到有效约束,只能依照人民的意愿行使权力,主观作恶的可能性极低。自然地,其个人包括家室亲友的人生的幸福指数必然相对较高。他们承担公职的结果当使他们自觉安慰和自豪,绝不会有专制暴政体制中那些“伟大领袖”的悲惨下场。

非人类思维可以接受的像中共暴政及其狐朋狗友如红色高棉等不在我们的讨论之列。就民主自由大家庭的各类成员,我们可以将自下而上建构的美国与自上而下建构的欧盟尤其是法国及俄罗斯进行比较(日本例外,现代日本虽是自上而下建构,但它来自美国),看看其社会的活力和纠错能力的巨大差异就可以知道我们立论的正确。可能,这就是保守主义与当代自由主义的差别。

还有一点要特别提出,公权只能行使人民允许的权力,只能做人民同意的事情,人民个人则是法无禁止即可为。

二、

宣言的显著特征,是在坚守价值理念的前提下将规则置于神圣不可冒犯的位置,这是我们基于原则、事实、逻辑自洽和可操作性的深入考虑,也基于要排除障碍、解决问题的实务考量。同时,因为我们认为,中国大陆深厚的专制主义文化基础和社会基础带来社会正知正见的缺乏和认知方法的偏差是形成共识、共建秩序的最大障碍,弥补这种缺失和纠正这种偏差的有效方法不是纠缠于繁杂的讨论和争辩,而是共约规则的实行。苦口婆心的“启蒙教育”,根本不可能与执行约定规则的效率相比。

规则是人们对必须遵循的事物的客观规律的归纳,分为隐匿于自然习惯和彰显于互相约定的两种范畴形式。大家很容易明白,不遵循骑单车的规律就会摔跤,不遵循游泳的规律就可能会淹死。可以发现,遵守自然规律的规定是因为这样做才能趋利避害,因此人们有约束自己遵守这种规则的意识自觉。约定的规则却不一样。约定的规则通常针对不平等诉求的制约。因为高人一等往往意味着获得更多的权益,故对不平等的追求是源于人的天性。所以,人们几乎都有违反约定规则的冲动。除了修养操守,促使人们自觉遵守约定规则的因素首先是这种规则必须可能带来无可替代的(善性的)权益。毫无疑问,对群体而言,依规则合作是群体权益总量得以增加的正当和有效的唯一途径。不无遗憾的是,通常要等到预期的结果实现才会有大多数人的真正理解和接受这个真理。我们的良知和理性告诉我们,既然合作,那么只要公平、只要权利平等、只要预期不坏,就应该努力自我约束和践行公议。不如此不能到达彼岸。

可以将隐匿规则比作自然法而将约定规则比作成文法。都知道成文法应当符合自然法精神,约定的规则当然应该为人性所接受。

不同的事务合作有不同的约定。民治联盟以议决事规则为例强烈表达规则必须具有的公平和可操作性,认为公平和可操作性是实现规则的现实意义的必要而充分的条件。这种基于尊重个人自决权利价值理念的规则敬畏,体现在最能反映规则功能的具体事项上,就是票决的权威性。无论是联盟内部的共识形成,还是社会运动中大众的接受度,票决都将成为最庄重的(常常是最后的)决策举措。这也是民治联盟将平等的票决权单列为第三条(也是最后一条)公约的原因。尊重平等的票决权作为敬畏规则的示范,其意涵是,你自决定参与议决始,就意味着你承诺将始终遵守约定的规则并且尊重表决结果。因为你的意志经过了程序的同等尊重,你不可以因为你的意见遭到否定后再回头质疑规则,更不可以对表决所肯定的主张有所毁损!

我们的确无奈于很多内心没有规则敬畏、又无尊重他人正见的习惯、也拿不出能说服众人的意见的人对民治联盟公约的蔑视。好在民治联盟是自由开放的团体,任何人什么时候都有机会来参与规则秩序的建设。

世界上几乎没有完美的事情,在充分表达的基础上以票决解决分歧不是完美无缺的办法(其实也不存在能够让每一个人的意见都得以实现的方法),但其在推进事务的进程上的功能是毋庸置疑的。我们知道我们的主张可能产生争论,我们不打算纠缠于这些争论。因为,我们观察到太多的实例。这些实例都揭示出随意的言说离正规的动议有多遥远,证明着不遵守(甚至没有)规则的议论多么可笑。想体验反面实例的去看看“第十四届海外民运联席会议”吧。在这里,我们无需讨论知识精英们的学养修为,无需论证什么是真知灼见,我们只想再一次感受伟人的伟大:“从这种感觉出发,我同意这部宪法,连同它所有的瑕疵,……因为我不指望还能更好,因为我也没有把握说,现在这部宪法就不是最好的。为了公益,我牺牲我认为宪法中还有谬误的私人之见。”

三、

宣言中所提关于民治联盟成员、组织形式及其运行模式不是规定,只是一种抛砖引玉的意见。所有这些都应该通过代表大会议决确立。这里只需要注意两点。其一,民治联盟成员无需君子圣贤般的道德情操要求,也无需天才俊杰般的知识能力要求,只提出将普通人都认可的“诚信,包容和不作恶”作为自律底线。诚信和不作恶容易理解,包容的重要性要多说几句。芸芸众生中每一个人的个性、经历、知识结构和环境状况都不相同,没有一个人是相同的。包容是获得共识的基础前提,互不包容不可能建构群体秩序。民治联盟以最广泛的民意代表为目标,包容是大家必备的品性,是其知行一致操守的展示,甚至是能否互相合作的判据。其二,防止专制是民治联盟社会理想的重点。因此,联盟本身应该是成员权利平等的典范,不能有凌驾于他人之上的任何个人和小群体的独尊。

公约中提出了议决事程序规则,虽然经过深思熟虑,也仅仅作为一个参考。因为,各种情况对规则会有不同的具体要求。这里主要是以实例的形式说明如何追求规则的公平和可操作性。联盟的任何活动都应该即时约定具体的程序规则。

规则应该成为溶在我们潜意识的骨血里的精灵。让我们远离无休止的讨论,迈步前行。

四、

宣言所主张的坚守理念和敬畏规则涵盖了民治的思想理念和实务方法,是一个完整的简单表达。古往今来,就自由与平等、民主与宪政、分权与集权、自发与干预等等,不知有多少包括严肃的思想家耗费了无穷的心血至今依然争论不休。这里我们只想让人们知道,民治联盟将价值理念浓缩为权利,即公约第一条所言的受保护的私权和必经授予的公权。其中个人权利(私权)的范畴涵盖很广,又以人的尊严、意志自由和财产权利为要。限于篇幅这里不能做进一步的讨论。至于方法,启蒙教育也好,宗教熏陶也好,包括世俗的褒奖与惩戒,我们认为唯有尊重并以之自律的约定规则为最要,而使人对规则产生敬畏则要靠实践过程中的施行,即行知合一。大家一定会同意,听多少说教也不如下到水里去体会,下到水里才会产生对游泳规则的真诚敬畏。

特别要注意,民治理念与敬畏规则之间具有的不可分割的、互相增益的关系。理念是灵魂,保护权利是合作与建构的出发点。而规则运行是理念得以实现的操作形式。理念具有根本性的价值,规则却无关乎好恶认知取向、无关乎利益诉求的内容。规则的制定只需考量其公平性和可操作性,不针对任何价值主张。规则一经通过票决制定,则任何价值主张都将平等地由规则程序裁决。

本宣言为在群情热烈的民众运动中方便讨论和传播,对思想和方法都做了大幅度的浓缩,具有可期的实际价值。我们希望有一天,宣言所主张的公约、社会理想和规则范例成为大多数人的必知必会,就像潘恩先生的《常识》那样受到尊重。

带着宣言,我们上街去;带着宣言,我们下乡去。

 

附件3:民治联盟发起人小组(临时事务组)行动方案纲要(讨论稿)

这是一份备忘预案,是社会变局出现发起人预判的情形出现时,民治联盟初创至前期的工作提纲。盟员开展各项工作时面对分歧和困难应该遵循三条公约,强调运用议决规则,暂时搁置争议,越过障碍,以达成预设目标为要。

1.上街演讲宣导民治理想,讲解公约;散发联盟宣言文本,征集民众认同并签署;发动民众自行成立民治联盟基层小组并鼓励其展开签署和相关活动并及时将活动情况的资料信息以照片和邮件的形式汇总事务组。以十万人签署为第一期目标。

毫无疑问,这是发起人首先的践行。

2.初步准备好最主要的文本草案。一类关乎民治联盟自身建设包括章程、正规的财务制度以及通识读本等。一类是代表民治联盟与包括官方、军方在内的其他方面合作的文件,例如推行地方自治预案、非常时期社会管理条例等。一旦获得基本的民意支持即行代表广大民众与当地官方等方面沟通。目的是在过度时期协助官方保境安民,防止人道灾难。

3.推进自身建设。主要包括:

3-1扩大签署加入人数尤其是争取包括法律、金融、财政、党务、新闻、行政、经济、贸易、企业家和国际事务以及公共安全各方面人才的加盟;

3-2制度酝酿;资金筹集;新闻和财务机制建设;

3-3筹备民治联盟第一届代表大会。

4.同时努力推进两个社会事业项目:

4-1去乡村和街道社区及公共场所普及选举知识,适时协助基层启动立法委员选举工作和建设基层地方自治组织;

4-2争取迅速与留守官方和社会各界合作成立临时立法机构,尽快实现临时政府和临时立法会联合发布三个临时重要的临时立法:基本法、选举法和自治条例。以提供地方各级在安定社会、走向民权秩序的过程中的准绳。

5.促成召开多城市联席会议以成立区域联盟临时自治政府,并协助临时政府维护社会治安,掌控社会经济资源,发行债卷、争取国际贷款投资和民生物资的紧急援助,建构良序市场经济秩序,建立人道的医疗、养老和未成年人保护体系,重建教育体系,保护新闻和结社自由。

6.支持帮助联盟成员竞选,积极参与立法建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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